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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由四川省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的首例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彭州旺驰物流有限公司“3·14”柴油罐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实现一次性磋商成功,达成赔偿金额.15元。据了解,这是今年3月德阳人民渠遭柴油污染事件的新进展。
四川首例
污染跨界了,经磋商达成赔偿合意
7月22日,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彭州旺驰物流有限公司“3·14”柴油罐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会议。由于此次事件造成成都、德阳跨界污染,按照管辖原则,由省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生态环境厅作为指定部门负责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会上,生态环境厅结合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损害鉴定评估意见,向彭州旺驰物流有限公司因其环境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提出了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5元(其中污染处置费为.13元,财产损害为.02元)的主张,并向赔偿义务人阐明了调查结论、鉴定过程及结果、法律依据。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磋商讨论,双方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内容达成一致。
据了解,这是《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系列文件出台后,省本级成功磋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这次磋商成功,对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了强力的示范作用,我们将在总结本案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把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观念成为社会共识,倒逼企业守法经营成为常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说道。
名词解释
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的基础上,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进行协商的活动。
磋商时,会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
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将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同意磋商,或者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将会在30日内面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经验之谈
此次磋商成功,得益于哪些工作?
-精准指挥,协同推进。此案为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后省级及时响应,省政府第一时间指定生态环境厅负责此案,生态环境系统三级两地联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案件办理。
-同步实施,高效推进。此案做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应急处置、调查取证同步推进,事发后赓即成立工作小组,第一时间评估鉴定、第一时间取样监测、第一时间勘查现场,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程序规范,依法推进。此案涉及行政处罚、刑事侦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三种情形,在案件调查、证据固定、鉴定评估、法律适用等方面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实施,确保案件依法依规有效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