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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跨界河流损害为研究对象,对国际法针对跨界河流损害可以采取何种有效应对措施进行了探讨。文章将上述课题表述为"跨界河流损害的国际法应对机制",这就是本文题目的由来,也是文章研究的目的与主旨之所在。 在此研究目的与主旨的指引之下,本文主要分析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厘清跨界河流损害的含义,并将跨界河流损害的国际法应对机制作为一个主题郑重地提出来,强调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重大的理论价值,使其具备独立的学术地位;第二,对现有跨界河流应对机制进行分析,证明目前并无全球层面的统一应对机制,并对现有应对机制的特点与不足进行分析;第三,将跨界河流损害的国际法应对机制的实体内容的整体架构描绘出来,力图第一次为该整体架构确立一个比较明确的规模,并将其散落各处的各个组成部分从种种覆盖之中显露出来,而且揭示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第四,针对现有应对机制的不足,力图从程序和机构层面找寻进一步完善应对机制的机会与可能,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构想。全文采用了系统论的视角,通过理论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上面上个问题进行了探索性分析。文章共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跨界河流损害的国际法应对机制"的概述,通过对大量资料的详细考订,分析介绍了跨界河流,损害的概述界定及与相似概念的区别,从而确定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并指明了跨界河流损害的种类及各自的特点;还分析了跨界河流损害的国际法应对机制的概念界定,同时明确了应对机制的组成结构:实体制度和程序设置。
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现有应对机制的特点和不足。文章认为现有应对机制在实体内容方面由国家责任制度,国家赔偿责任制度,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水质联合监测制度,跨界环境影响评估制度,污染者负担制度,工业事故跨界影响制度,公众获得环境信息制度八项制度组成,并对每一项制度的基本内容与作用进行了简介;指出现有应对机制具有具体法律规则弹性大,区域性应对机制是主导,机制的实施依托区域性国际组织三大特点。同时指出现有应对机制同时存在三大缺陷:实体制度之间关系不明确及具体法律规则不确定性大,全球层级的应对机制缺位,缺乏独立而有效的专门实施机构,对上述三大缺陷文章提供了详细而有力的证明。 第三部分针对现有应对机制的不足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文章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的综合考量出发,认为改进现有应对机制,需要对症下药,提出了理顺各项实体制度之间的关系,努力构建三级应对机制,建立独立而有效的专门实施机构三条改进意见,并提供了具有可信力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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